□孫華志
  以往環境污染需要有重大後果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,自刑法修正案(八)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的《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實施後,只要有環境違法行為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。河北省雄縣人民法院對在居民區內私設暗管、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電鍍加工者,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,並處罰金3萬元。
  2013年8月13日,雄縣環境保護局接到舉報稱,雄州鎮亞古城村有人從事非法電鍍加工,租戶王永平電鍍加工點無環保審批手續、無水污染防治設施,生產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該加工點南側滲坑內。雄縣環保局工作人員對電鍍廢水、滲坑廢水等現場採樣,樣品經環保局監測站檢測並經河北省環保廳認可,樣品廢水中含六價鉻、鉛、鋅等多種化學物質。其中電鍍加工點外渡槽水中含六價鉻7.48×102mg/L,大大超過排放標準(《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1900-2008)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中六價鉻限值為0.2mg/L)。
  據瞭解,六價鉻為吞入性毒物,皮膚接觸可能導致過敏,更可能造成遺傳性基因缺陷,吸入可能致癌,對環境有持久危害性,六價鉻化合物在體內具有致癌作用。
  公訴方雄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王永平擅自進行電鍍加工、為空調支架鍍鉻,將生產過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滲坑中。其加工點附近系農用耕地,並有居民居住。根據“兩高”司法解釋,擅自開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電鍍攤點,將含有有毒、有害重金屬的污水直接排入滲坑內,對周邊環境、水源造成了嚴重污染,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。
  雄縣法院審理後認為,王永平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、水污染防治法律、法規,擅自開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電鍍攤點,並將含有有毒物質的污水直接排入滲坑中,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。王永平在居民區附近排放有毒物質應酌情從重處罰,但其具有自願認罪情節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。
 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,刑法修正案(八)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,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,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,修改為只要嚴重污染環境即可入罪;將原來污染行為所排放、傾倒、處置的其他危險廢物,擴大為其他有害物質,體現了國家從立法角度從重打擊環境污染行為的態度和決心。
  (原標題:非法電鍍加工排放致癌物質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vn85vnopm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